2017年8月3日,佰易公司向藍奧公司發(fā)送了《解除合作協(xié)議及限期賠償通知書》,認為藍奧公司未實際履行合同確定的方案策劃和招商義務,拖延交付相關資料,構成根本違約,給佰易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,并主張解除合同和索要相應賠償。此后,雙方“對簿公堂”。
一審法院認為,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藍奧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,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。關于藍奧公司是否違約,法院認為,首先,合同中有關費用的約定都明確表明訴爭的30萬元款項為策劃服務費,并非佰易公司所主張的招商成果服務費,藍奧公司已向佰易公司交付了策劃服務的工作成果,佰易公司也予以蓋章確認。其次,關于招商成果服務的合同義務履行問題。由于雙方約定自行承擔對于招商可能存在達不到預期目標的風險,且在正式啟動招商不足十個月,佰易公司就向藍奧公司發(fā)出要解除涉案合同的函件,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。
另外,關于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。法院認為,因藍奧公司并不存在違約行為,佰易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發(fā)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。因此,對于佰易公司主張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8月3日解除不予支持。但雙方庭審中表示,同意解除涉案合同,故準許涉案合同于2018年4月25日予以解除。同時,基于合同解除所產生的相應法律效果,一審法院認定,佰易公司主張藍奧公司退還30萬元服務費缺乏事實與理由,并對佰易公司其他主張予以駁回。綜上,一審法院作出駁回佰易公司起訴的判決。
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后,佰易公司以藍奧公司提供的策劃方案只是其提供素材的簡單羅列、招商未見效果為由提出二審上訴,主張藍奧公司返還策劃服務費等。
針對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即藍奧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,是否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30萬元、利息并賠償損失。法院認為,藍奧公司已針對合同約定的策劃服務履行相關義務,不存在違約行為,故30萬元策劃服務費無需返還;同時,招商成果與策劃服務費并無關聯(lián)性,所以對佰易公司以招商未見效果為由主張返還策劃服務費予以駁回。最終,該案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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